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水功能区划标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根据需要,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