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