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