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