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排放进行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