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管理;

(三)负责保护区水土保持工作;

(四)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