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检查巡查制度,建立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饮用水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水源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