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