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