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推进本地区、本系统使用塑料制品源头减量,督促使用单位集中回收、处理废弃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防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废弃物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