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及产品的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引进和推广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及回收利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人才引进、信贷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