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