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提高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