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目标责任考核;
(四)根据授权组织事故调查,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