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完成重要安全生产任务或者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