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二)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跟踪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