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述职问询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