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木材加工、镁铝金属加工、粮食加工等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泄爆装置,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积尘,使用防爆设施设备。禁止在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