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国家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中关于原料粉碎、制曲发酵、蒸馏贮存等环节的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建厂、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违规从事白酒生产,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规范安全管理。

储运酒类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存放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源,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