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未经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许可,或者擅自改扩建、变动承重结构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