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油气长输管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新建油气长输管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