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提醒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督促入户安检人员、配送人员对燃气用户用气环境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
在餐饮、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群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燃气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在有人值守的岗位、燃气容易泄漏的关键部位等场所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浓度超标时不得作业。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