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信科技等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德宏咖啡生产加工经营主体提高初加工水平,推进精深加工全产业链发展。

鼓励咖啡生产经营主体以德宏咖啡豆(含鲜、干豆)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咖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衍生品,提高德宏咖啡附加值。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