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德宏咖啡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病虫草害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德宏咖啡质量安全。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咖啡生产记录档案,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咖啡生产记录档案。

禁止在德宏咖啡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土壤、空气、灌溉用水污染超标的区域种植生产;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向咖啡园(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