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情况,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建立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