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卫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层卫生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