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层卫生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