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