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基层卫生服务特点的评价评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定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应当保持现有财政投入和补偿政策不变;人才梯队、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医疗技术、药品配备等方面,按照二级综合医院的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