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将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协调解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