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给予足额安排;按照规定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投入政策,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调节机制,保障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人员培训和招聘等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照服务成本核定后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