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用房予以保障。

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已建成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维护保养等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