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一般诊疗费和基本药物补助政策、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考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逐步做实乡村医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其养老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