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动态调整培养规模,落实免费培养等支持政策。

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养院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定向培养的医学生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各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