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基层卫生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构建基层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广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远程检查等方式,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