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四章 协同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协作关系,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设置专家工作室、开设联合病房、建立远程医疗协作、教育培训协作、科研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三级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