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四章 协同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