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二级以上医院牵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参加的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支持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牵头组建由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参加的医疗卫生共同体。

医疗卫生共同体实行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人事人才、信息服务等统一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区域总额付费,强化激励约束,整体提升区域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能。

推行医疗卫生共同体内部和医疗卫生共同体间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