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社区医院标准建设;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在重点中心镇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将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内容,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整合,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