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化城乡、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以基层为重点,坚持盘活存量、发展增量、提高质量,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各类资源配置标准,方便公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业务用房、医疗仪器设备等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