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畅通转诊通道,重点推动医院将急性病、手术后恢复期患者以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有承接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康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