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畅通转诊通道,重点推动医院将急性病、手术后恢复期患者以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有承接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