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分级诊疗制度,调控三级医院普通门诊服务规模,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好患者全程诊疗管理、诊疗活动记录以及转诊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