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肿瘤筛查、慢性疾病危险因素调查等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