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肿瘤筛查、慢性疾病危险因素调查等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