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接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等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提供均等、便民、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