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第十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对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服务项目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在服务场所公示等方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免费政策的宣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