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遗失犬、遗弃犬、无主犬等流浪犬只的捕捉及收容工作;(三)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四)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