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犬只检疫,依法对犬只出具检疫证明;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疫情进行监测;

(四)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电子标识植入、规模养殖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五)依法监督犬只收容场所的动物防疫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