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收容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