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