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